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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紧急情况下经批准的医疗措施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2-05-05 18:08:09

【律法】紧急情况下经批准的医疗措施不承担赔偿责任

—— 先划重点 ——

《解释》对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作出细化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的价值导向,规定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对于医疗机构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法】紧急情况下经批准的医疗措施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12月1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解释》共二十六条,分为适用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承担、附则等六部分,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界定了《解释》的适用范围,即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同时明确将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围,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医疗美容责任纠纷提供基本遵循。

二是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所涉及到的举证证明规则。《解释》以构建和维护和谐医患关系为出发点,明确了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是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存在数个侵权人时的当事人确定及追加规则,明确了患者仅起诉部分侵权人时,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是基于医疗损害鉴定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处理的重要性,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公信力不足、鉴定人出庭难等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启动、鉴定意见的采信、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等问题作了规定。

五是对医疗损害责任承担规则作了规定,明确了多个医疗机构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责任形态、医务人员外出会诊责任、医疗产品责任及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医疗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等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较为关注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

《解释》对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作出细化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的价值导向,规定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对于医疗机构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旨在积极回应社会各方关切,统一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切实解决审判实践中各方反应较为突出的医疗损害责任举证难、鉴定难、责任认定难等难点、争点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指引医患双方规范各自行为,健全医疗纠纷司法解决机制,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法治化治理与发展,为增进人民健康提供法治保障。(记者 罗书臻) 本文 综合了最高检网站和澎湃新闻消息

—— 给“千年老谣”最猛烈的回击 ——

【律法】紧急情况下经批准的医疗措施不承担赔偿责任

前不久,在网络依然能看到一则名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执业的医学博士李芊火车助产,被南京市两级法院判为非法行医。》的“千年老谣”,在祸害医护群体和不知情的百姓。这是一个被证实过的网络谣言,但是依然在被不知情的人或一些有不良企图的人在恶意传播,了解真相者恨得咬牙切齿,但总是回击无力。

今天最高法的《解释》终于给了最掷地有声的回答!!!

【律法】紧急情况下经批准的医疗措施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回顾——

2014年6月27日晚,一条说辞言之凿凿、声情并茂的谣言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执业的医学博士李芊火车助产,被南京市两级法院判为非法行医。”这则谣言在末段更是以一名医生的口吻,蛊惑称:“以后出了医院的大门,我们就不再是医生了。大街上血流成河,也与我们无关了,因为法官都说,在执业地点之外行医就是非法行医,需要承担责任。这个责任我们承担不了。”

该贴迅速引起网友热议,南京法院一时间成为众矢之的,有网友还将此案件与“彭宇案”相对比。谣言传播后,南京中院和雨花台区法院开始对两年间受理的所有案件进行彻夜排查,至翌日凌晨3点多,终于排查完毕,确认两级法院并未受理被告人为“李芊”的任何案件。同时也确认,南京两级法院最近几年来,未受理过任何类似医疗纠纷案件。谣言所涉及的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也出面辟谣:该院不存在所谓“李芊医生”。在有关方面报案后,警方已介入对谣言进行调查。

南京中院:“非法行医”当事人并不存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8日上午对外发布声明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未受理过被告“李芊”,或任何医生在列车上因救人而引发的诉讼,南京市两级法院欢迎人民群众的监督。

【律法】紧急情况下经批准的医疗措施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医三院:“李芊医生”查无此人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北医三院官网核实发现,医院没有名为“李芊”的执业医师,同时该法院也与北医三院相关部门沟通,进一步核实“李芊医生”身份。28日,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负责人告诉新华社记者,经查,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没有叫李芊的医生。

【律法】紧急情况下经批准的医疗措施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雨林在线

编辑:Jul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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